2010年高考加分政策
特殊资格认定
享受加分、降分、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于5月10日前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高中在校考生,由高中学校负责到县(区)招生办统一办理,其他考生,本人到县(区)招生办办理。其中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优秀学生、省优秀团干部需填写省招考办下发的特定登记表;奥赛获奖考生需填写省招考办下发的特定登记表和考生附表(获奖者以教育部下发的名单为准);省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以省教育厅下发的名单为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需有市侨办开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需有市台办开具的证明;体育优胜者(二级运动员)考生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测试,并确定合格名单。以上考生均需填写考生附表。
六类考生可以优先被录取
高考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退出现役的义务兵;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6.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三种情况可低10分调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烈士子女;归侨、华 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台湾省籍考生。
六种情况总分加1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高级 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高级中 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按教 育部下发的名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 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 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特殊情况的加5-2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 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 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认定。
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 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审核认定。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 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此类考生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审核认定。